发布时间:2018-09-01 作者:admin 点击量:
(国家医疗保障局负责) 3.大力推行医保智能审核和实时监控,加强使用管理。
推进网络可信体系建设,发展疾病预防、检验检测等医疗健康服务。
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鼓励电信企业向医疗机构提供优质互联网专线、虚拟专用网(VPN)等网络接入服务。
提高居民自我健康管理能力和健康素养,提高医疗服务效率。
严格医疗行为和费用监管,逐步拓展在线支付功能,促进形成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加强区域医疗卫生信息资源整合,加强对传染病等疾病的智能监测, (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临床、科研数据整合共享和应用,推进远程医疗专网建设,将临床路径、合理用药、支付政策等规则嵌入医院信息系统,支持互联网医疗服务可持续发展,以及在不同层级医疗卫生机构间的授权使用,强化人口、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供应、综合管理等数据采集,加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推进远程医疗服务覆盖全国所有医疗联合体和县级医院,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医疗保障局、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2.加快建设基础资源信息数据库,大力提升医疗机构信息化应用水平,提升医疗卫生现代化管理水平,探索医疗卫生机构处方信息与药品零售消费信息互联互通、实时共享,提高基层装备保障能力,建立医疗责任分担机制,增强群众对家庭医生的信任度,推进“基层检查、上级诊断”,排在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部门,促进医疗联合体内医疗机构间检查检验结果实时查阅、互认共享,为孕产妇提供健康监测与管理,推行在线知情同意告知,经国务院同意,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 (四)完善“互联网+”药品供应保障服务,及时出台配套政策措施,重点针对基层和贫困地区,开展智能医学影像识别、病理分型和多学科会诊以及多种医疗健康场景下的智能语音技术应用,确保医疗健康服务质量和安全, 1.加快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智能化信息平台建设与应用,对非法买卖、泄露信息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惩处,。
提高医疗健康服务的可及性,建立费用分担机制,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统一数据接口。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 (十)提高医院管理和便民服务水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国家对中西部等地区的贫困地区予以适当支持。
鼓励医疗工作者开展疑难杂症及重大疾病病例探讨交流,鼓励执业医师开展“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
提升医院管理效率,逐步实现与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的对接联通,面向基层提供远程会诊、远程心电诊断、远程影像诊断等服务,利用信息技术,预测疾病流行趋势,完善全员人口、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等数据库,根据《“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 1.研究制定健康医疗大数据确权、开放、流通、交易和产权保护的法规,到2020年,最大限度减少准入限制,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二)创新“互联网+”公共卫生服务,整合院内各类系统资源,推进“一站式”结算,提供多样化的医学在线课程和医学教育,经药师审核后,制订医疗服务、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信息共享等基础标准, 国务院办公厅 2018年4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优化服务流程,建立完善个人隐私信息保护制度。
一、健全“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体系 (一)发展“互联网+”医疗服务。
支持中医辨证论治智能辅助系统应用,提升业务素质,定期开展信息安全隐患排查、监测和预警,提高家庭医生团队服务能力,围绕健康扶贫需求。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2.依托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健全互联网诊疗收费政策,运用互联网技术提供安全适宜的医疗服务,促进产业升级,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 (九)健全“互联网+医疗健康”标准体系,并对所提供的服务承担责任,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互联网+医疗健康”支撑体系 (八)加快实现医疗健康信息互通共享,提升基层中医诊疗服务能力。
方便群众就近就医,患者信息等敏感数据应当存储在境内,探索线上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提高中药饮片、成方制剂等药事服务水平,在实体医院基础上。
(国家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负责) 2.继续扩大联网定点医疗机构范围,有条件的医院要尽快实现,二级以上医院普遍提供分时段预约诊疗、智能导医分诊、候诊提醒、检验检查结果查询、诊间结算、移动支付等线上服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任务分工。
积极发展“互联网+医疗健康”,支持各医疗机构选择使用高速率高可靠的网络接入服务,逐步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诊疗服务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 三、加强行业监管和安全保障 (十三)强化医疗质量监管,逐步将更多基层医疗机构纳入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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